公司名稱:法智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楊銷樺 產品名稱:好麻吉,好合夥人?(台中/合夥糾紛)
小吳在某公司當業務經理時,遇過幾位志氣相投的同行業務,有著好友般的情誼,幾次在公司鬥爭下小吳精疲力竭,動了想創業的念頭,因資金不足,於是找了這幾位同有業務專長的麻吉們各出資100萬,並且挖角了公司的會計助理,想要另起爐灶開設公司,但不知這其中有什麼風險是需要承擔的,想要問問律師…
#銷樺律師怎麼看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隱名合夥」
1. 一般合夥(又稱普通合夥)
(1)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2)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是合夥人全體共同之事業
2. 隱名合夥
(1)依民法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2)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則係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
小吳與其麻吉們得先確認彼此在合夥契約上的訂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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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小吳與麻吉們合夥契約約定互相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並一同登記合夥商號/由小吳獨資→屬一般合夥
2.如果小吳與麻吉們合夥契約約定互相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約定由小吳執行合夥之事務,其麻吉們僅限100萬內的損失→仍屬一般合夥
3. 如果小吳與麻吉們合夥契約約定為小吳「一人之事業」,麻吉們只是在賺錢後分得利潤→屬隱名合夥(麻吉們必須分攤的損失,就在出資額100萬元內)
#銷樺律師想讓你知道的是:
志同道合打拼事業是很好的成功途徑,不過獲到獲利不如預期時,很容易就因「錢」情誼生變,因此合夥開店前的溝通及合夥關係確認,就顯得重要,在簽定合夥契約時建議讓律師審閱契約,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外打拼之餘,先安定彼此的關係,關係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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