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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鑑定申請流程
聽障鑑定申請流程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流程
●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表及「身心障礙者鑑定表」,需檢附之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一吋的半身照片3張
○3申請人印章
●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個人資料後,攜至政府指定的鑑定機構(醫院)進行鑑定
●經社會局(處)評估審核後,若符合鑑定標準,經社會局(處)將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通知領取。
再依申請人所勾選福利服務項目,安排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http://disable.yam.org.tw/node/580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手冊申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
: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如下圖:
原圖出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 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鑑定流程如下圖:
原圖出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鑑定及補發所需資料
• 電話諮詢服務
一、內政部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1957(手機或室內電話直撥,服務時間每日早上8點至晚上10點)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鑑定與福利連繫窗口
縣市 聯絡電話
臺北市 (02)2568-2829分機221 傳真:(02)2568-1585
新北市 (02)2960-3456分機2507 傳真:(02)2960-4672
臺中市 (04)2228-9111 分機38307 傳真:(04)2515-1805
臺南市 (06)295-2978 傳真:(06)298-3202
高雄市 (07)337-3079 傳真:(07)536-7303
宜蘭縣 (03)932-8822分機364 傳真:(03)932-5004
桃園縣 (03)3322101分機6326
新竹縣 (03)551-8101分機3179 傳真:(03)553-2424
苗栗縣 (037)559-993 (037)559-976 (037)559-076 傳真:(037)367-213
彰化縣 (04)726-4150分機0813 (04)726-4150分機081傳真: (04)720-1556
南投縣 (049)224-3985 傳真:(049)220-1921
雲林縣 (05)552-2618
嘉義縣 (05)362-0900分機2204 傳真:(05)362-0897
屏東縣 (08)7320415分機5371、5372
臺東縣 (089)340-720 (089)326-141分機289、290 傳真:(089)340-643
花蓮縣 (03)8227171分機382~384 傳真:(03)823-5534
澎湖縣 (06)927-4400分機533 傳真: (06)926-8918
基隆市 (02)2420-1122分機2232 (02)2421-4141傳真: (02)2426-8133
新竹市 (03)524-5559 傳真:(03)525-3026
嘉義市 (05)222-0072傳真: (05)225-3551
金門縣 (082)318-823分機2557
連江縣 (0836)25022分機13、23 傳真:(0836)2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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