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我的租屋訂金(台中/訂金官司訴訟)
案例事實:
狀況一:
王大明北漂打工,需要在外租屋,人生地不熟,一看到還可以的租屋,就連忙支付了定金,但,隔日,又看到離打工更近的地方有更好的出租屋,王大明想要改租這裡,他可以向第一個房東解約後拿回定金嗎?
狀況二:
李大同包租公,昨日把房子租給王大明,王大明也付了定金,但今日,黃小珍也來看屋,看上王大明要租的這間房,出比王大明更高的租金要房東改租給他,李大同欣然同意改租給黃小珍,王大明這下子該怎麼辦?他的定金可以要回來嗎?可不可以請求損賠?
#銷樺律師怎麼看:
通常來說,定金在契約履行時,應該返還或作為給付租金之一部分,拿出定金前除了必要的勘驗環境外,給付定金時應提供收據註明雙方基本資料、定金金額、定金可保留多久、違反時如何處理等事項,確保雙方租賃權益
關於定金取回與否,有下列幾種情況
根據民法249條規定,如果是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房客)之事由反悔,例如看到更喜歡更便宜的物件、家人不同意……,這些都不能要求返還定金,所以狀況一的王大明因為他移情別屋,所以不能要求返還定金的。
如果是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房東)之事由,例如,房東事後覺得租金被砍得太多心生後悔、或有其它人願以更高價承租……,出租方就應加倍返還定金給承租方,所以在狀況二中,包租公李大同因為見高價而別戀,王大明就可以向他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此外,如果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例如,天災地震致房屋毀損、鄰屋因故受損致本屋毀壞……,導致無法履行租賃契約時,定金應返還之。
#銷樺律師想讓你知道的是:
定金的交付即是一種承諾,一般而言,金額多寡由房東決定,承租方仍保有對定金之議價空間,定金交付前也請留意出租方是否有未告知之細項(承租細節、修繕費由誰支出、承租坪數大小與事實相符),以避免日後發生定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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