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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好嗎?(台中/車禍糾紛)
小敏開車經過一條六線道的大馬路時,冷不防聽到左後車門一聲「碰!」,於是馬上下車查看,只見到一位撞她車的老伯,狼狽並迅速的騎車離去,因為之前在律師事務所工作過,知道這種情形若不報警,很有可能在車禍後隨時被控告「肇事逃逸」,於是記下車號報警,在警局做筆錄時,終於看到那位老伯被警察CALL來…
#銷樺律師怎麼看
首先,先了解何謂「肇事逃逸」及其罰則
1.罰刑: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動力交通工具:機車、汽車、電動自行車…
(2)肇事:只要現場有人傷亡(不管你有沒有錯)都有「留在現場的義務」
2.逃逸
(1)未在現場等候或協助確認救護傷者
(2)隱瞞真實身分
(3)僅有下車短暫查看就離開
小敏在車禍時判斷是正確的,首要是「報警」和「保留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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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警
(1)很容易因對方的求情/趕時間等等理由,一時心軟而不報警
(2)一旦離開現場,對方很有可能事後回想起來,在二十年內提告「肇事逃逸」,或二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縱使我方也有受傷,但有可能因收到法院的通知已於六個月後而喪失過失傷害罪嫌的告訴期間,而吃了悶虧
2.保留現場
(1) 無人傷亡且車輛且能行駛者,應先繪製車輛位置,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
(2) 保留行車記錄器影像/現場拍照
#銷樺律師想讓你知道的是:
肇事逃逸罰則的用意是來保護用路人,避免傷人於路中無人救助,若當下不停車報警處理,接下來的二十年內對方都可能提告肇事逃逸的風險。法律關係本也屬於風險控管的一部份,接續的走完法律流程到雙方簽定和解書為止,才算正式結案一件車禍案件,勇敢面對就有機會好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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