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消防栓是專供消防車輛於救災時緊急使用的消防水源,但有不少民眾因停車位難尋而為圖方便,將車輛停放在消防栓旁邊,這樣的行為到底有無觸法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再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其實有很多民眾並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甚至當警察或消防隊人員勸導民眾將車開離消防栓時仍一付不情願的模樣。以上規定是行政法的行為,殊不知如因方便將車輛停放在消防栓旁,如巧逢火災而影響消防人員救災時,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喔!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市消防局仁愛消防分隊呼籲市民爾後停車請避開救災用的消防栓5公尺內,另外狹小巷內也務必不可雙邊停車,這樣救災車輛可能無法進入救災,除了害人害己,還會吃上官司,為了小小的方便卻會得不償失後悔無窮。
資料出處:台灣好新聞
https://www.taiwanhot.net/?p=481641